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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8-13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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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乐山市境内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申请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经营非处方药必须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申请材料

 (一)新开办药店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依次装订并附有目录,加盖公章后,提交电子版形式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

2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第1

3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第3

4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第3

5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第5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第2

备注: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验收时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药品经营人员身体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院);2、对照“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的自查报告;3、组织机构示意图、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署名的提交资料真实性的申明。

 

 (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验收员、养护员、中药饮片调剂人员情况表

5

企业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

标明方位

6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原件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对照《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自查报告

8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署名的提交资料真实性的申明

 (三)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2

2

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管员)情况表、学历、技术职称及身份证复印件

人员变更时提供

变更法人时需提供原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任命文件

人员变更时提供

5

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人员变更时提供

6

营业场所平面图(标明面积)、地理位置图(标明方位);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原件

地址变更时提供

7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提供

同时需提供原工商《营业执照》

8

中药师职称证复印件

增加经营中药饮片时提供

9

新增经营范围所需设施设备情况

新增经营范围时提供

10

新增经营范围所需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

新增经营范围时提供

11

连锁总部同意加入的证明文件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为零售连锁门店提供

12

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变更许可事项(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提供

门牌号码发生变化,实际地址未变化的情形不需要

13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署名的提交资料真实性的申明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鲜章,同时缴回《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重新制发新证。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补办申请

2

《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提交登载遗失声明满1个月的媒体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声明;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

注销申请

2

属地区县局无立案未结案的证明

3

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药品GSP认证证书》原件

5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声明;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二)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核查行政审批科组织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签署意见。

 (五)审批决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通过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九、数量限制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凤凰路548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833-2427376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egov.lszwfw.gov.cn

(三)投诉电话

0833-249561596960

十一、注意事项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须递交:(1)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履历表附照片),同时附上中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毕业证、上岗证、继教证、健康证复印件及原件件,身份证复印件;(2)企业负责人与中药师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3)中药学技术人员当场签订在职在岗承诺书;(4)中药管理制度目录。

9.1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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