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1100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5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胜利镇干河村2组,绥山镇城西村3、4组,桂花桥镇彭桥村1、3、5组,五爱村2组,蔡村村2组,符溪镇天宫村1、5组,菜场村1、2、3、4组,菜场村村委会,双福镇塘房村7组,林园村1组,峨山镇惠邻村5组,集体土地24.9535公顷。
(一)胜利镇干河村2组集体土地1.6668公顷。其中:农用地1.2710公顷(耕地1.2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4公顷),建设用地0.3958公顷。
(二)绥山镇城西村3组集体土地1.2049公顷。其中:农用地0.8375公顷(耕地0.0984公顷,园地0.67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4公顷),建设用地0.3674公顷。
(三)绥山镇城西村4组集体土地0.004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5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00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5公顷)。
(四)桂花桥镇彭桥村1组集体土地7.5031公顷。其中:农用地6.9610公顷(耕地3.1385公顷,园地3.6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3公顷),建设用地0.5421公顷。
(五)桂花桥镇彭桥村3组集体土地0.1066公顷。其中:农用地0.0248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019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未利用地0.0818公顷。
(六)桂花桥镇彭桥村5组集体土地5.8288公顷。其中:农用地5.1118公顷(耕地2.5496公顷,园地2.46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4公顷),建设用地0.7170公顷。
(七)桂花桥镇五爱村2组集体土地1.5355公顷。其中:农用地1.2733公顷(耕地0.9434公顷,园地0.19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386公顷),未利用地0.2622公顷。
(八)桂花桥镇蔡村村2组集体土地0.3947公顷。其中:农用地0.3974公顷(耕地0.3117公顷,园地0.0830公顷)。
(九)符溪镇天宫村1组集体土地1.0021公顷。其中:农用地1.0021公顷(耕地1.0021公顷)。
(十)符溪镇天宫村5组集体土地0.5699公顷。其中:农用地0.5699公顷(耕地0.5699公顷)。
(十一)符溪镇菜场村1组集体土地0.7830公顷。其中:农用地0.7159公顷(耕地0.66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5公顷),建设用地0.0671公顷。
(十二)符溪镇菜场村2组集体土地1.9922公顷。其中:农用地1.7829公顷(耕地1.64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4公顷),建设用地0.2093公顷。
(十三)符溪镇菜场村3组集体土地0.2832公顷。其中:农用地0.1642公顷(耕地0.1642公顷),建设用地0.1190公顷。
(十四)符溪镇菜场村4组集体土地0.037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371公顷。
(十五)符溪镇菜场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117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176公顷。
(十六)双福镇塘房村7组集体土地1.2534公顷。其中:农用地1.0640公顷(耕地0.4829公顷,园地0.55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8公顷),建设用地0.1894公顷。
(十七)双福镇林园村1组集体土地0.003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4公顷(耕地0.0034公顷)。
(十八)峨山镇惠邻村5组集体土地0.6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6621公顷(耕地0.5143公顷,园地0.1478公顷),建设用地0.0046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胜利镇、绥山镇、桂花桥镇、符溪镇、双福镇、峨山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胜利镇、绥山镇、桂花桥镇、符溪镇、双福镇、峨山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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