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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峨眉山市2015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 2017-06-23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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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1067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5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胜利镇胜利村2、4、5组,红星村1、6、7、8组,符溪镇菜场村1、2组,绥山镇城南村1组及城南村村委会,集体土地10.1097公顷,

(一)胜利镇胜利村2组集体土地0.1259公顷。其中:农用地0.1259公顷(耕地0.1259公顷)。

(二)胜利镇胜利村4组集体土地0.6796公顷。其中:农用地0.6796公顷(耕地0.67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4公顷)。

(三)胜利镇胜利村5组集体土地0.1828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0.1828公顷。

(四)胜利镇红星村1组集体土地3.3253公顷。其中:农用地3.3253公顷(耕地3.2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0公顷)。

(五)胜利镇红星村6组集体土地0.3980公顷。其中:农用地0.1937公顷(耕地0.15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3公顷),建设用地0.0238公顷,未利用地0.1805公顷。

(六)胜利镇红星村7组集体土地0.5174公顷。其中:农用地0.5174公顷(耕地0.5174公顷)。

(七)胜利镇红星村8组集体土地1.8230公顷。其中:农用地1.6611公顷(耕地1.6091公顷),建设用地0.1619公顷。

(八)符溪镇菜场村1组集体土地1.0651公顷。其中:农用地1.0088公顷(耕地1.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建设用地0.0563公顷。

(九)符溪镇菜场村2组集体土地1.8562公顷。其中:农用地0.8574公顷(耕地0.80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4公顷),建设用地0.9988公顷。

(十)绥山镇城南村1组集体土地0.1071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7公顷(耕地0.0397公顷),建设用地0.0674公顷。

(十一)绥山镇城南村村委会集体土地0.0293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3公顷(耕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3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胜利镇、符溪镇、绥山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胜利镇、符溪镇、绥山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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