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898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1月3日
(四)批准用途:峨眉山市2015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胜利镇红星村3、4、5、6、7、8组,龚竹村1组,符溪镇符溪村8组,集体土地10.1755公顷,
(一)胜利镇红星村3组集体土地1.5115公顷。其中:农用地1.4386公顷(耕地1.3667公顷),建设用地0.0729公顷。
(二)胜利镇红星村4组集体土地0.9958公顷。其中:农用地0.9958公顷(耕地0.9634公顷)。
(三)胜利镇红星村5组集体土地0.018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5公顷(耕地0.0185公顷)。
(四)胜利镇红星村6组集体土地3.1545公顷。其中:农用地2.7901公顷(耕地2.7206公顷),建设用地0.3644公顷。
(五)胜利镇红星村7组集体土地0.9870公顷。其中:农用地0.6648公顷(耕地0.6493公顷),建设用地0.3222公顷。
(六)胜利镇红星村8组集体土地1.6175公顷。其中:农用地1.3123公顷(耕地1.2635公顷),建设用地0.3052公顷。
(七)胜利镇龚竹村1组集体土地0.2356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6公顷(耕地0.0245公顷,园地0.1306公顷),建设用地0.0590公顷。
(八)符溪镇符溪村8组集体土地1.6551公顷。其中:农用地1.6551公顷(耕地1.5746公顷)。
征地四至边界及面积以勘界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70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它土地按耕地年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它土地按耕地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按实调查登记、公告、补偿。
四、农转非人员安置
本批次建设征地村组位置在我市胜利镇、符溪镇范围内,农转非人员安置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的规定执行,采取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0个工作日内,到胜利镇、符溪镇人民政府进行相关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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