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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11-06-01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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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172号文件精神,我局自即日起至2011年底将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医药(含兽药)生产企业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一)自查动员阶段(2011年5月31日以前)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6月——9月30日)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单位。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10月1日——12月31日)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制度。

  3.整改查处办结一批长期隐患积累的案件,完善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食品生产企业

  1.食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原材料、生产配料、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控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进行对照检查,规范产品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

  2.规模以上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预案,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产品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3.食品工业企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积极开展员工尤其是食品安全关键岗位责任人的教育培训,2011年底前,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强化产品出厂检验。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实名购销制度。

  (三)医药(含兽药)生产企业

  严格对照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使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资(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进行排查,对涉及的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严格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加大对农业部176号、193号和1519号公告所列出的禁用药物和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

  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含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5月底前必须在办公区、生产区及宿舍区张贴规定格式印制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四、工作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生产和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企业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企业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联系人:万才友   张明皓 

  联系电话:5548845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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