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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5-25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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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峨市监行处字〔2018〕4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四川峨眉山佛光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8131455436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水云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宣传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2018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查看当事人门户网站“峨眉山佛光医院”(网址:http://www.emsfgyy.cn/),发现当事人在门户网站“血液透析科”板块上发布有“我科环境舒适,全中央空调,是乐山地区最大、设备最先进的透析室……费林尤斯……在中国血液净化医疗设备市场中占据第一地位……”;在“内二科”板块上发布有“肿瘤科专业:医院的重点特色专业,拥有乐山地区唯一一台美国瓦里安Unlque直线加速器……”;在“放射科”板块上发布有“科室拥有本地区最先进的影像设备……”等图文宣传广告内容。当事人在从事医院经营活动中在其门户网站宣传上,对外发布的宣传广告使用 “最、唯一”等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510**********5555。

当事人已于2018年5月4日交款完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5月3日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8〕48号


当事人:四川峨眉山佛光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3145543646;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万佛西路689号;法定代表人:杨水云,经营范围:综合医院(经营范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机构名称:峨眉山佛光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水云;登记号:PDY50026851118110A1002;主要负责人:张昌明;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联系电话:0833-5567999。

2018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查看当事人门户网站“峨眉山佛光医院”(网址:http://www.emsfgyy.cn/),发现当事人在门户网站“血液透析科”板块上发布有“我科环境舒适,全中央空调,是乐山地区最大、设备最先进的透析室……费林尤斯……在中国血液净化医疗设备市场中占据第一地位……”;在“内二科”板块上发布有“肿瘤科专业:医院的重点特色专业,拥有乐山地区唯一一台美国瓦里安Unlque直线加速器……”;在“放射科”板块上发布有“科室拥有本地区最先进的影像设备……”等图文宣传广告内容。当事人在从事医院经营活动中在其门户网站宣传上,对外发布的宣传广告使用 “最、唯一”等绝对化用语,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遂于2018年3月14日按程序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7月,当事人委托成都********有限公司设立当事人门户网站“峨眉山佛光医院”,委托建设费用为****元。建成后当事人于2016年投入使用,网站上的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并上传,日常维护由当事人信息科负责。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门户网站上的广告均处于连续发布状态。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2018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峨眉山佛光医院有限公司(峨眉山佛光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及所提取的照片。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其门户网站上使用宣传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事实。

2、2017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4张,该组证据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 2018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核对并提取当事人门户网站上的宣传内容。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其门户网站上使用宣传广告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事实。

3. 2018年3月14日、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室主任***制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门户网站的建设情况及广告宣传语的设计、制作等过程。

4. 2018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室主任***制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门户网站的建设情况及广告宣传语的设计、制作等过程。

5.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水云提供的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6. 2018年3月26日,杨水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张昌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张昌明处理本案相关事宜具体情况。

7. 2018年3月26日,张昌明向本局执法人员出具当事人与成都******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项目产品销售合同》。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其建设门户网站的相关事宜。

8. 2018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张昌明制作的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所述认可,对在其门户网站上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和虚假宣传的事实供认不讳。

9. 2018年4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汇报》,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删除涉案不合规广告宣传语。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真实、合法、有效。

本局认为:作为广告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最早成立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这类绝对化用语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合法使用:一是表述真实,二是表述完整清楚,三是不致于误导消费者。该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含有“我科环境舒适,全中央空调,是乐山地区最大、设备最先进的透析室……在中国血液净化医疗设备市场中占据第一地位……”,“科室拥有本地区最先进的影像设备,如:德国西门子64拍128层螺旋CT……”,“脑瘤科专业:医院的重点特色专业,拥有乐山地区唯一一台美国瓦里安Unlque直线加速器……”等图文宣传内容的广告中的绝对化说法无法证明,且对当事人的商业项目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宣传作用,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还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甚至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尽到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当事人的使用“最先进”“唯一”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建立管理制度,专人审查门户网站宣传内容,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2018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8〕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据此,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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