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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赵晓苗
发布时间: 2018-05-27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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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峨市监行处字[2018]16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赵晓苗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2018423日,我局绥山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00号第三层C-14B号的门市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当事人赵晓苗在该店收银台后墙上悬挂有“特约经销商”字样的牌匾,该牌匾长30厘米,宽21厘米,颜色金色,牌匾上内容为“图形商标,思邈千金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CHARTEREDTOTALDISTRIBUTION,北京同仁堂营养保健品厂(甲方),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字样印章”。赵晓苗无法提供“特约经销商”的相关协议。

当事人赵晓苗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特约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在调查过程中已自行摘除了“特约经销商”的牌匾,未造成更大的影响。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整改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对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特约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2000元(贰仟元整)。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1********55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525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字〔201816

 

当事人:赵晓苗,身份证号码:1522********81X;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金山村***号副***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00号第三层C-14B号的门市;经营范围:保健按摩、美容、美体服务。

2018423日,我局绥山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00号第三层C-14B号的门市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现场负责人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营业执照时,发现该店未悬挂有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杨**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该店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店收银台后墙上悬挂有“特约经销商”字样的牌匾,该牌匾长30厘米,宽21厘米,颜色金色,牌匾上内容为“图形商标,思邈千金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CHARTEREDTOTALDISTRIBUTION,北京同仁堂营养保健品厂(甲方),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字样印章”。现场负责人杨**无法提供“特约经销商”的相关协议。该店在未经授权“特约经销商”的情况下,以“特约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于2018424日按程序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赵晓苗于201842在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00号第三层C-14B号门市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保健按摩、美容、美体服务*。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赵晓苗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赵晓苗在该店收银台后墙上悬挂有“特约经销商”字样的牌匾,该牌匾长30厘米,宽21厘米,颜色金色,牌匾上内容为“图形商标,思邈千金系列产品,特约经销商,CHARTEREDTOTALDISTRIBUTION,北京同仁堂营养保健品厂(甲方),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字样印章”。赵晓苗无法提供“特约经销商”的相关协议。赵晓苗在未经授权“特约经销商”的情况下,以“特约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截止现场检查之日,上述“特约经销商”牌匾一直悬挂在门店内的墙上。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184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00号第三层C-14B号门市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及所提取的照片。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和门店内悬挂有“特约经销商”牌匾的事实。

22018424日,赵晓苗出具的《委托授权书》、赵晓苗身份证复印件、杨**身份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杨**处理本案相关事宜具体情况。

32018424日,杨**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门市转让合同复印件、生产厂商资质、商品检查报告复印件。该组证据主要证明当事人开始经营时间、生产厂家资质、销售商品的质量情况。

420184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杨**的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赵晓苗的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及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特约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5201859日,杨**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汇报》。该组证据主要证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办理营业执照并自行摘除了“特约经销商”牌匾。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的委托人杨**签字、捺印,真实、合法、有效。

本局认为:当事人赵晓苗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整改,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当事人已于20185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不予以处罚。

当事人赵晓苗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特约经销商”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在调查过程中已自行摘除了“特约经销商”的牌匾,未造成更大的影响。

20185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据此,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责令整改;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16*******5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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