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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8-05-29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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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峨市监行处字〔2018〕4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峨眉山市百年翠珠宝首饰经营部(易遵德)

注册号

92511181MA65NXAM1L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2017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后,于2017年7月初开始营业。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在售卖商品的过程中,向顾客宣传“我们这里每年有10%的增值”“假如说你今年买1万元 明年你可以换购一个1.1万元的”“可以升值”“我们这是百年老店了”等内容,被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在2018年5月9日晚的《消费主张》栏目中曝光。经核实曝光视频拍摄于百年翠经营部内,是百年翠经营部导购员××在销售该经营部商品时的画面内容。百年翠经营部开业时间不满一年与其宣传的“百年老店”不符,也无法提供其宣传的“百年老店”证明材料,其对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升值”和“增值”的承诺也并不能保证兑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510××××××××55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5月22日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8〕49号


当事人:峨眉山市百年翠珠宝首饰经营部;

经营者:易遵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5NXAM1L;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峨眉山市绥山镇光明大道6号3幢1-2层;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5月31日;

经营范围:珠宝首饰、银器销售;保健按摩、茶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峨眉山市百年翠珠宝首饰经营部(以下简称百年翠经营部)于2017年7月初开门营业,主要从事珠宝首饰、银器销售等经营活动。2018年5月4日起百年翠经营部已自行停业。

2018年5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消费主张》栏目曝光峨眉山市百年翠珠宝首饰经营部导购员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后,本局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2017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后,于2017年7月初开始营业。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在售卖商品的过程中,向顾客宣传“我们这里每年有10%的增值”、“假如说你今年买1万元 明年你可以换购一个1.1万元的”、“可以升值”、“我们这是百年老店了”等内容,被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在2018年5月9日晚的《消费主张》栏目中曝光。经核实曝光视频拍摄于百年翠经营部内,是百年翠经营部导购员×××在销售该经营部商品时的画面内容。百年翠经营部开业时间不满一年与其宣传的“百年老店”不符,也无法提供其宣传的“百年老店”证明材料,其对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升值”和“增值”的承诺也并不能保证兑现。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2018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光明大道6号3幢1-2层的峨眉山市百年翠珠宝首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所制作的现场笔录,该证据证明峨眉山市百年翠珠宝首饰经营部已停业,无正在经营迹象。

2.    2018年5月12日,百年翠经营部经营者易遵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易遵德的委托××情况及××的身份情况。

3.    2018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百年翠经营部主管××制作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百年翠经营部的经营情况,××确认2018年5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消费主张》栏目曝光百年翠经营部视频属实,视频中“百年翠导购”为百年翠经营部导购员×××。

4.    2018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百年翠经营部导购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确认2018年5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消费主张》栏目曝光百年翠经营部导购员系她本人,视频中出现的“我们这里每年有10%的增值”和“我们这是百年老店了”等宣传内容系她本人所表述。

5.    2018年5月14日,易遵德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百年翠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易遵德身份情况及百年翠经营部主体资质情况。

6.    2018年5月14日,易遵德向本局提供《员工通讯录》《工资表》,该组证据证明×××系百年翠经营部导购员及支付薪酬情况。

7.    2018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易遵德制作的三次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百年翠经营部的经营情况、经营方式、员工培训内容等,易遵德确认××、×××在百年翠经营部从事工作情况及2018年5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消费主张》栏目曝光百年翠经营部视频属实,对×××宣传“我们这里每年有10%的增值”和“我们这是百年老店了”等内容确认属实。

8.    2018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易遵德制作的第四次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易遵德确认2018年5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消费主张》栏目曝光百年翠经营部视频中对×××对话的为团体游客。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加盖公章,真实、合法、有效。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宣传“我们这里每年有10%的增值”、“假如说你今年买1万元 明年你可以换购一个1.1万元的”、“可以升值”的表述并不能保证兑现,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极易诱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倾向;其宣传“我们这是百年老店了”的用意也是为了打消消费者的顾虑,促使交易的产生。

×××作为百年翠经营部导购员,向消费者如此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百年翠经营部营业收入,进而提高个人提成部分的收入,×××所作的宣传亦代表百年翠经营部的宣传。易遵德作为百年翠经营部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员工管理不严,经营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措施未落实导致出现虚假宣传。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为了争取交易,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机会,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

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虚假宣传被2018年5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CCTV-2)《消费主张》栏目曝光,对乐山市和峨眉山市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乐山市和峨眉山市旅游形象,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2018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市监行处告字〔2018〕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据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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