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第三款;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二、三款。
二、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三、申报材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
5、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卖活动获取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6、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环保部门意见;
8、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门的审查意见;
9、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10、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12、采矿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报批 4、发文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果未收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退件通知,即视为申请事项已正式受理;申请项目为审查上报的,法定办理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0天,7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1、登记费:每项100元;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3、采矿权价款:以颁证权限机关依法确认的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窗口办公室电话)
0833——5523256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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