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法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
二、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报材料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报告;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2)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4)争议解决方式;(5)违约责任。
4、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
6、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两费”、采矿权价款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费激清证明;
7、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矿山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
8、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9、《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10、转让人经审批《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1、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或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或省级办理采矿权的,应提供《采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省厅办证的应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登记书》。
12、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通知书复印件;
13、采矿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报批 4、发文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果未收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退件通知,即视为申请事项已正式受理;申请项目为审查上报的,法定办理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0天,7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窗口办公室电话)
0833——5523256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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