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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按权限审核之(六)采矿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7-03-17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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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按权限审核之(六)采矿权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

二、申请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6、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报批   4、发文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果未收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退件通知,即视为申请事项已正式受理;申请项目为审查上报的,法定办理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0天,7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1、注销登记费:每项100元。

七、联系方式(窗口办公室电话)

0833——55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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