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
二、申请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而停办、关闭矿山;
2、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有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报请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三、申报材料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相应的矿山闭坑报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料及批准文件;
6、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7、采矿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报批 4、发文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果未收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退件通知,即视为申请事项已正式受理;申请项目为审查上报的,法定办理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0天,7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1、注销登记费:每项100元。
七、联系方式(窗口办公室电话)
0833——5523256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