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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龚娘副食无证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12-30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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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字〔20193 

当事人:胡红梅 ;女; 34岁;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11********4X;地址(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双福村****号;电话:180*******69。《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名称:峨眉山市龚娘副食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5P25R7K;经营场所:峨眉山市高桥镇高桥村四组顺河街271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当事人取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1782日向淘宝网申请网店开业。于2018227日开始销售“八珍汤”,当事人从东莞市厚德福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原料,然后包装后进行销售。“八珍汤”是按中药汤剂配方,配料为:党参9g、白术9g、茯苓9g、川芎6g、当归9g、熟地12g、甘草6g、白芍9g,规格为69g/服(以每包10服为单位出售),当事人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截止询问当日(20181126日),一共销售了9单,共计11包,每包单价69元,共计销售997元,剩余未销售药品因生意不好已全部销毁。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 997 元,违法所得共计997元。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1811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胡红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质。

220181126日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药品购销清单(随货同行单),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所购进“八珍汤”药品配料的相关信息。

320181126日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购进药品单位东莞市德福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渠道的资质。

420181126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对胡红梅进行询问了解调查的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 。

20192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97元。

3.罚款199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99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市支行。

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

  号:5100**********5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22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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