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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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峨市监行处字〔201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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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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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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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峨眉山市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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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8132694874X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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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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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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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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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查明:自2018年6月起,当事人对刘天佑设计的含有“1985年刘天佑当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1985年刘天佑担任四川省书法家协会理事……1997年刘天佑担任华夏书法学院院士……2003年刘天佑作品入选人民日报中华艺苑名家专栏,作为人民日报特聘签约艺术家…… 2008年刘天佑被北京奥组委聘为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视觉顾问……刘天佑书法作品市场收藏价格每平尺4000元左右……”等内容的宣传未经审核,自行聘请主持人等工作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对外口头宣传,为当事人销售书法经营活动作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有效佐证材料并印证其真实、合法性。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均处于连续发布状态。 当事人对外宣传的含有“1985年刘天佑当选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1985年刘天佑担任四川省书法家协会理事……1997年刘天佑担任华夏书法学院院士……2003年刘天佑作品入选人民日报中华艺苑名家专栏,作为人民日报特聘签约艺术家……2008年刘天佑被北京奥组委聘为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视觉顾问……刘天佑书法作品市场收藏价格每平尺4000元左右……”等内容的宣传,对其进行书法销售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作用。 当事人为了争取交易,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宣传内容未审核其真实性,用于自身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书法经的营宣传活动,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 ,并积极配合,主动对宣传内容进行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51001************555。 当事人已于2019年4月29日交款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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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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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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