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9〕56号
当事人:曹勇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峨眉山市睿洁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81MA62DHGA04
住所(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下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勇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峨眉山市龙门乡XXXXXX
2019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龙门乡下大街31号的峨眉山市睿洁副食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货架里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7日,保质期为9个月的“友伦”、“鑫张记”的手撕素牛排(四川风味)11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其辉牌”的酸菜鱼作料菜2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4日,保质期为阴凉避光下保存8个月的“邬辣妈”的手撕素肉卷(劲麻味)1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6日,保质期为阴凉避光下保存8个月的“邬辣妈”的长沙臭豆腐(蒜蓉味)9袋。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案调查。随即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峨市监扣字[2019]1-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峨市监物字[2019]1-8号财务清单。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3号办理了名称为“峨眉山市睿洁副食店”的《营业执照》。2018年4月11日当事人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证编号为峨市场监(4)销20180006。
2019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货架中存放有以下预包装食品。1.“友伦”、“鑫张记”的手撕素牛排(四川风味);净含量:26克;生产厂家:成都友伦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5月27日;共计11袋。已于2019年2月过保质期。2、标称为标称为“其辉牌”的酸菜鱼作料菜,净含量:200克;生产厂家:成都豆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9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2袋。已于2018年9月过保质期。标称为“邬辣妈”的手撕素肉卷(劲麻味);生产厂家: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阴凉避光下保存8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7月4日;共计1袋。已于2019年3月过保质期。标称为“邬辣妈”的长沙臭豆腐(蒜蓉味);生产厂家: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阴凉避光下保存8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6月26日;共计9袋。已于2019年2月过保质期。“友伦”、“鑫张记”手撕素牛排(四川风味),进货价为1.4元/袋,销售价为2元/袋,共进有20袋。“其辉牌”的酸菜鱼作料菜,进货价为1.25元/袋,销售价为1.5元/袋,共进有40袋。标称为“邬辣妈”的手撕素肉卷(劲麻味),进货价0.8元/袋,销售价1元/袋,共进有20袋。标称为“邬辣妈”的长沙臭豆腐(蒜蓉味),进货价0.75元/袋,销售价1元/袋,共进有20袋。上述四种超过保质期食品除执法人员扣押外,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我局开展调查对象的合法性;
2. 2019年4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过期食品照片复印件4张,峨市监扣字[2019]1-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峨市监物字[2019]1-8号财务清单,证明2019年4月11日执法人员过期食品扣押情况、检查情况及现场事实;
3.2019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过期食品的具体经营情况。
2019年4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市监行处告字〔2019〕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第四款第(四)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涉案过期食品;
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地址:峨眉山市名山东路330号,帐号:51001*****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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