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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峨眉山市龙瑶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4-28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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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字201957

 

当事人:刘小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峨眉山市龙瑶食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81MA6583936K

住所(住址):峨眉山市龙门乡毛天村下街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小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1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峨眉山市龙门乡XXXXXX

 

20194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峨眉山市龙门乡毛天村下街48号的峨眉山市龙瑶食品经营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货架里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8106日,保质期为阴凉储存180天的“华沣”的红绿灯调味面制品38板,每板3小袋;生产日期为201863日,保质期为9个月的“上好佳”田园薯片(甜辣口味)1袋。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食品保质期。随即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了峨市监扣字[2019]2-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峨市监物字[2019]2-8号财务清单。我局于20184 14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3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1212日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为“峨眉山市龙瑶食品经营部”,同时还变更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201942日当事人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证编号为峨市场监(4)销20190007

2019411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货架中存放有以下预包装食品。1.标称为“华沣”的红绿灯调味面制品;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厂家:新乡市小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阴凉储存180天;生产日期2018106日;共计38板,每板有3小袋。已于20193月过保质期。2、标称为“上好佳”田园薯片(甜辣口味),净含量:50克;生产商: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63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1袋。已于20193月过保质期。“华沣”红绿灯调味面制品,进货价是0.35/板,销售价是0.5/板,共进有1大袋(50板),已经卖了12板了。“上好佳”田园薯片(甜辣口味),进货价为3.5/袋,销售价位5/袋。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我局开展调查对象的合法性;

2. 20194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过期食品照片复印件4张,峨市监扣字[2019]2-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峨市监物字[2019]2-8号财务清单,证明2019411日执法人员过期食品扣押情况、检查情况及现场事实;

3.2019415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过期食品的具体经营情况。

20194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市监行处告字〔2019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少,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第四款第(四)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涉案过期食品;

3.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地址:峨眉山市名山东路330,帐号:51001*********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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