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9〕62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刘红
经营场所(住所): 峨眉山市绥山镇红华苑小区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刘红 职务: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号码: 511**********27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
2019年4月15日,根据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作单受理编号2019041200965,消费者举报。本局于2019年 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和27日在红华苑租赁两套住房,租赁期为一年,租金每套12000元共计24000元作为食品场所经营活动。截止检查时当事人从家家乐连锁配送中心进货5批次食品用于经营活动,进货金额共计8242.84元。当事人属于个人经营,经营时间一个半月,现处于亏本状态,无利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证据:证据一、2019年4月15日和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租赁协议2份用于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位置、从事经营食品的种类及《食品
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情况等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二、2019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进货票据5批次(另含7份进货产品明细表)、现场提取消费者购买农夫山泉饮用水小票1张,用以证明本案的经营主体、当事人经营的起始时间、进货渠道、销售情况等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三、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身份,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峨眉山市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峨眉山市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峨眉山市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峨眉山市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是独立关系和当事人进货来源,同时证明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具有合法资质。
所有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捺印。真实、合法、有效。
2019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听告字〔2019〕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个体经营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无证经营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立即暂停营业,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进货渠道正规,食品来源合法,经营时间短,第一次违法,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萬元整)。
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
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
帐 号:5100***********5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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