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9〕55号
当事人:峨眉山市象城大剧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峨眉山市象城大剧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81MA67A96U7E
住所(住址):峨眉山市绥山镇光明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葛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0************1X
联系电话:159***********3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光明大道6号
2018年11月7日,我局对位于峨眉山市光明大道6号的峨眉山市象城大剧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现场有主持人正通过口头介绍“‘圣象峨眉’晚会在四川省旅游晚会中排名第一……”、“李万青是中国牡丹书画院副院长、丝绸之路文化艺术中心艺术顾问、浙江大学国学课题组研究员、客座教授……”等内容进行宣传。随后主持人邀请李万青上台写字,并当场喊价,游客自愿选择购买,双方采用现金交易,未开具相关票据。后经我局查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的相关佐证资料。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承办机构于2018年11月19日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2018年7月当事人与李万青开始合作,当事人结合李万青提供的材料内容,未核实真实性即设计了“李万青先生……美国旧金山华人艺术家协会副会长、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炎黄文化研究会研究员……”等宣传内容,后委托峨眉山市红火广告部制作成宣传海报,制作完成后当月即用于经营场所对外宣传,该宣传海报制作费用为80元。当事人结合李万青提供的材料内容,未核实真实性即设计了含“李万青先生……浙江大学国学课题组研究员、客座教授……”“‘圣象峨眉’晚会在四川省旅游晚会中排名第一……”等内容的宣传稿件,完成后即用于经营场所内主持人的宣传活动,该宣传稿件无制作费用。以上宣传海报和宣传稿件制作费用共计80元,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以上宣传海报和宣传稿件均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上述宣传内容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属虚假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峨眉山市光明大道6号的峨眉山市象城大剧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现场录制的视频、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笔录、扣押的宣传海报和字画。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牌匾、海报、LED屏、主持人口头介绍等渠道对其经营场所和李万青进行宣传的事实。
2.2018年12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3.2018年11月16日、2019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证据材料的相关情况。
4.2018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葛波制作的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事书法字画销售和演出经营的具体情况,及获奖牌匾、海报、主持人介绍词等宣传内容设计、制作和发布的详细过程。
5.2018年11月19日、11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峨眉山市象城大剧院书面陈述内容和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葛波制作的询问笔录。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部分宣传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及当事人从事字画销售时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真实、合法、有效。
2019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利用虚假宣传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构成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落实整改。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16***************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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