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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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峨市监行处字〔2018〕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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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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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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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峨眉山市峰术服装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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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11181MA6AU59B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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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蓝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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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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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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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8年3月15日从杭州樸术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购进布裤(商标:樸術,批号:853128,规格型号:32 175/86A,明示执行标准:FZ/T81007-2003,安全类别:B,等级:合格品,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樸術服飾設計有限公司)14条、布裤(商标:樸術,批号:853135,规格型号:30 170/80A,明示执行标准:FZ/T81007-2003,安全类别:B,等级:合格品,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樸術服飾設計有限公司)8条并进行销售。2018年4月18日,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半年抽样计划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协同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服装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853128的上述布裤纤维含量和纰裂不符合FZ/T81007-2003《单、夹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标识不符合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853135的上述布裤纤维含量不符合FZ/T81007-2003《单、夹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售出批号为853128和853135的上述涉案布裤各两条,抽样时现场封存批号为853128和853135的上述涉案布裤各1条,其余涉案布裤均已退回购进方,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967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97元。当事人构成了销售的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时封存的不合格样品(批号为853128和853135的涉案布裤各1条);2.按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处罚款人民币4483.5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7元,罚没共计人民币5480.5元(伍仟肆佰捌拾圆伍角)。 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510**********5555。 当事人已于2018年10月25日交款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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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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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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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8〕20号
当事人:峨眉山市峰术服装店;
经营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00号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AU59B1T;
负责人:蓝峰;身份证号:35020***********0017;
性别:男;民族:畲族;年龄:37岁;政治面貌:群众;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号;
经营范围:服装销售。
2018年4月18日,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半年抽样计划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协同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部分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送检。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被抽检产品进行检验并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了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其中,编号为No.:ECT/CQGS2018-04-6023的《检验检测报告》(样品名称:布裤,商标:樸術,批号:853128,规格型号:32 175/86A,明示执行标准:FZ/T81007-2003,安全类别:B,等级:合格品,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樸術服飾設計有限公司)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纤维含量和纰裂不符合FZ/T81007-2003《单、夹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标识不符合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编号为No.:ECT/CQGS2018-04-6024的《检验检测报告》(样品名称:布裤,商标:樸術,批号:853135,规格型号:30 170/80A,明示执行标准:FZ/T81007-2003,安全类别:B,等级:合格品,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樸術服飾設計有限公司)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纤维含量不符合FZ/T81007-2003《单、夹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了上述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强制措施(峨市监强字〔2018〕20-3号)。当事人涉嫌销售上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遂于2018年7月31日按程序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与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下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400号1楼内面积为126平方米的场地设置专柜,并于2017年11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进行服装销售,招牌名“樸術OPTIMISTIC ATTITUDE”。2018年3月15日,当事人从杭州樸术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853128的涉案布裤14条、批号为853135的涉案布裤8条。当事人于2018年3月23日以人民币336元售价售出批号为853128的涉案布裤1条、于2018年4月4日以人民币357元售价售出批号为853135的涉案布裤1条、于2018年4月18日以人民币357元/条的售价销售给抽样人员上述两种批号的涉案布裤各1条并于当日现场封存上述两种批号的涉案布裤各1条做为备份样品。2018年5月10日,当事人将剩余的11条批号为853128的涉案布裤和5条批号为853135的涉案布裤退回杭州樸术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述涉案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967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97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18年4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工作单编号分别为No0208746、No0208747、No0208748和No0208746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各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协同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的事实;
2.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本次抽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时现场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编号分别为No.:ECT/CQGS2018-04-6021、No.:ECT/CQGS2018-04-6022、No.:ECT/CQGS2018-04-6023和No.:ECT/CQGS2018-04-6024的《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上述《检验检测报告》的送达回证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被抽检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3.《案件移交清单》1份,两名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办案人员调查办理该案的合法性;
4.2018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峨市监强字〔2018〕20-3号)1份,《涉案物品清单》(峨市监物字〔2018〕20-3号)1份,《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峨市监延字〔2018〕20-3号)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峨市监解字〔2018〕20-3号)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峨眉山市峰术服装店系本案当事人的事实及我局对抽检时现场封存样品的依法处理;
5.毛*和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和刘**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的合法性;
6.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蓝峰(optimistic attitude)关于峨眉山市名山东路400号第一层A-09号商铺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蓝峰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峨眉山嘉信世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当事人间关于涉案商铺的租赁关系和峨眉山市峰术服装店系本案当事人的事实;
7.蓝峰和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峨眉山市峰术服装店授权委托书1份,峨眉山市峰术服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李**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的合法性;
8.杭州樸术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涉案产品购进方杭州樸术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
9.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收据》复印件1份,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收据小票复印件2份,当事人向杭州樸术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退货的《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了涉案产品并销售的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的购进销售相关情况;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0日对刘**进行询问调查时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1日对李**进行询问调查时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了峨眉山市峰术服装店系本案当事人的事实和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对此次抽样程序无异议、对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所有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字,捺印,真实、合法、有效。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853128的涉案布裤经检验,纤维含量和纰裂不符合FZ/T81007-2003《单、夹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标识不符合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853135的涉案布裤经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81007-2003《单、夹服装》合格品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构成了销售的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涉案产品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后立即主动整改,将剩余产品退回厂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2018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据此,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时封存的不合格样品(批号为853128和853135的涉案布裤各1条);
2.罚款人民币4483.5元(肆仟肆佰捌拾叁元伍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7元(玖佰玖拾柒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480.5元(伍仟肆佰捌拾元伍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1*********5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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