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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8-10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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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

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

4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A4纸,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

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

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A4纸,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

8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办事服务指南及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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