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4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A4纸,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A4纸,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8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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