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请用A4纸打印。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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