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拟在企业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3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A4纸,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原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6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A4纸,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8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 9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原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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