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峨眉山市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附件1 2 (二)《个人独资企业备案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附件2 3 (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附件2 4 (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或《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69、0833-5529016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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