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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8-10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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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附件1

2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附件2

3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或《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服务指南及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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