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四、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附件1 |
|
2 |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A4纸打印,原件1份(加盖鲜章)。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附件2 |
|
3 |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或《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