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峨眉山市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9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