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原件 5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原件及复印件 6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办理程序
(一)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三)申请注销
1、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2、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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