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法人歇业;
(二)被撤销;
(三)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原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原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原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6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 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被委托人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四)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领取《通知书》
(五)申请人公告企业终止。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69、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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