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1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领取《备案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文书
《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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