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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8-10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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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条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至十九条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69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无。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服务指南及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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