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背景 | 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长者专区
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五公开 > 服务公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8-10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打印 分享到:

一、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

附表8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6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A4纸打印,原件1,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办事服务指南及附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