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拟在企业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表8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 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表7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 经营场所证明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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