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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8-10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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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拟在企业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A4纸打印,原件1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

附表8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

 

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表7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

经营场所证明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事服务指南及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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