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变更登记事项的合伙企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表8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A4纸打印,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0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1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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