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原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A4纸打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表8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5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