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多发的村、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2、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伤亡人数与上年同期比超过20%、各类事故伤亡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凡被告诫的单位和部门要由其主要负责人及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和总结事故多发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4、被告诫的单位和部门要在收到告诫通知后的20天内向镇人民政府全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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