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告制度
1、隐患报告坚持每月25日按时向市安办报交隐患排查整治月报表。
2、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报告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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