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镇安办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6、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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