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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偿标准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3-02-2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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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偿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偿标准和办法》政策解读

 

近期,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偿标准和办法(府办规〔2023〕2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和办法”,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盘活我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乡村振兴和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偿标准和办法》(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和办法》)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涵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通俗地讲,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就是将农村低效、空闲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去。概括地说,就是“拆、还、垦、建”四个字。“拆”,把空心村、空置屋、废弃工矿、砖瓦窑等拆除搬掉;“还”,对被拆迁的妥善安置,特别是搬迁农民的住宅用地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还建;“垦”,将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复垦,优先复垦成耕地,也可以复垦成其它农用地;“建”,将节余的面积(挂钩周转指标)用于城镇发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同时解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将挂钩项目实施与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项目区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

(三)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选择村民积极性高的项目区开展工作,通过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项目区选址布局要实行论证踏勘,充分吸收当地村民的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农民补偿安置的,要依法进行公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五)坚持增减平衡原则。拆旧建新后,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建新地块上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明显小于原农房占用面积,但不低于规定的人均宅基地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四、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补偿标准:为减轻农户负担,将项目拆旧补偿纳入项目投资成本,在参考全省和乐山市相关县(市、区)标准的前提下,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并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具体如下

(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给予补偿主体房屋结构砖混380元/平方米、砖木280元/平方米、土木230元/平方米;已垮塌房屋100元/平方米。

(二)附属房补偿标准。简易棚房50元/平方米;柴房50元/平,猪圈、牛圈等养殖用房100元/平方米

(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水泥坝40元/平方米、土院坝20元/平方米;安置点迁坟:土坯坟1000元/座、卵石坟2000元/座,条石(花岗石)坟3000元/座;林盘3000元/亩。

(四)对积极参与和顺利通过省、乐山市联合核查组验收达到土地复垦标准的农户,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五)拆旧复垦过程中经过的道路由村组及农户进行协调,损失农作物按1000元/亩进行补偿。

安置方式。拆旧区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对选择集中区安置的农户,由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补助过渡费,补助时间从拆除旧房之日起,到新房修建完工(不含装修)结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另外再补助2个月装修期。

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区安置及货币安置。选择集中区安置的农户集中区居住;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需提供已有城镇住房与有城镇住房的直系亲属共同居住已购买城镇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等印证材料后,按照本办法标准发放全额补偿费用并按照该户家庭放弃的可享受建新宅基地面积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偿,其标准为:3人户及3人以下,每户补偿15000元;4人户每户补偿20000元;5人户及5人以上,每户补偿25000元

五、明确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职责和处置

当地镇(街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挂钩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在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查清整理每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地类、现状及权属证明资料,由相关权利人签字盖章确认。土地权属调查完成后,土地使用权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暂时收回,统一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作为整理后确定土地分配的依据。

乡镇(街道)作为增减挂钩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对拆旧区地块进行复垦,拆旧区复垦后的新增耕地所有权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可采取公开发包形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给村民小组成员,确保土地收益的最大发挥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明确项目监督管理和奖惩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项目区各镇(街道)和项目技术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标准,不得擅作主张,不得推卸责任。领导小组将对实施项目的镇(街道)进行严格考核和奖惩,对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的镇(街道),按1000元/户标准给乡镇(街道)拨付工作经费;对履职不到位,完成任务差的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项目验收不过关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追究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对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补偿标准和办法的印发为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提供了政策指导,将进一步进我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政策解读人:周殿波,联系电话:0833-548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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