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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各种成分的限量
发布时间: 2015-07-29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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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眼部、口唇、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外,《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规定:


1、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2、化妆品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3、化妆品中有毒物质(常见污染物)汞≤1 mg/kg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汞和汞化合物属禁用物质,而作为防腐剂用于眼部化妆品和眼部卸妆品时,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07%(以汞计),但须在标签上注明含汞化合物。 4、化妆品中有毒物质(常见污染物)铅≤40mg/kg。 5、化妆品中有毒物质(常见污染物)砷≤10mg/kg。 6、化妆品中有毒物质(常见污染物)甲醇≤20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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