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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关于峨眉山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12     来源: 峨眉山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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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峨眉山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对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协商一致后,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二、政府指导价标准
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根据《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5〕34号)文件(见附件)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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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内,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二)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三)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价格公开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首次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需根据服务等级,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定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和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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