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
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
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经与
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第 17 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
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
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工伤保险
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
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
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
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
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
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工伤保险
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
服务协议机构、受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预防业务的服
务机构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经办业务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
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保险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
理,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工伤其他费用审核与支付,稽核内控,
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权益管理与服务,省际区
-2-
域合作协议互认等。
本规程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本规程所指纸质资料,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
申报工伤保险业务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纸质材料。纸质资料
能够通过系统内部数据协同或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须用人
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供。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张贴经办须知等渠
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所需提供的表单、资料。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经办。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省
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社税数据
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内控和稽核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开
展内控和稽核工作;参与制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并组织开展基金预算、调剂金、储备金和基金决算工作;规范、
督导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全省集中统
一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社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全省工
伤保险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
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
负责管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及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
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
-3-
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
报表;负责本地区浮动费率调整,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数据管理和
应用分析等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分别负责本级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
工作;负责编制、上报本级基金财务和统计等报表;负责本级参
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确认、权益记录;负责本级稽核内控、咨询、
查询和举报受理;负责受理本级有异议的浮动费率调整申请等工
作。
省本级、市(州)本级经办工伤保险业务按本条第四款的规
定执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与省级调剂相结合
的省级统筹模式,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模式。
第七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业
务数据全省集中管理,实现与四川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信
息系统的数据协同。
第八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一窗受理、后台分办”的综合
柜员制经办模式,业务分级经办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办环节
设置相应的受理、初办、复核业务岗位,实行不相兼容分离岗位制
度。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建设工
程项目参保管理等内容。
-4-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事业单位按以下原则办理参保登记。
1.部分中央在川行业单位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或医
保关系在省本级的事业单位在省本级办理参保登记;
2.市级事业单位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中央在川和省级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级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试点地区机关及机关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执
行。
(二)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
理参保登记。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条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
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要求,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社
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交换数据,生成《四川
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 2-1)、《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申
报表》(表 2-2),按规定确认、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社
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填写《四川省社会保险
登记表》(表 2-1)、《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表
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5-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