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8〕145号
当事人:峨眉山市康成大药房
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书院街35、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3QX7M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等
负责人:袁海涛;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8岁;联系电话:15*******33;身份证号:5111*********177 政治面貌:群众;住址: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南路***号*栋*单元*楼*号。
2018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峨眉山市康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西洋参、铁皮石斛无外包装标签标识,且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以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为由,于2018年1月28日报经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19日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金牛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药材行以****元/kg和***元/kg的价格分别购进散装无包装标识的中药饮片铁皮石斛和西洋参各1kg后,为了销售方便,单独购进塑瓶,将散装西洋参和铁皮石斛以每瓶装50g的标准将其进行分装,各装了20瓶,并以购进西洋参和铁皮石斛各20瓶的数量进行验收入库,用于当事人药店进行销售。西洋参销售价为128元/瓶(50g),铁皮石斛销售价为118元/瓶(50g)。截止我局调查结束之日,当事人已销售西洋参180g、铁皮石斛305g,剩余西洋参820g、铁皮石斛695g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92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计1180.6元。
2018年5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执法人员即对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对当事人检查现场记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峨市监强字〔2018〕3-13号),涉案财物清单(峨市监物字〔2018〕3-13号),扣押的涉案西洋参和铁皮石斛;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袁海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当事人供货商金牛区(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药材行的《营业执照》及该药材行出具的销售单各1份;
4、对当事人负责人袁海涛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5、当事人涉案商品入库单和商品销售情况分析共7份;
6、当事人销售小票3张。
所有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真实、合法、有效。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西洋参、铁皮石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市监行处告字〔2018〕3-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西洋参820g、铁皮石斛695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6元;
3.处罚款人民币12300元。
以上2、3项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13480.6元(壹万叁千肆佰捌拾元零陆角)。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开户行: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5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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