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3〕6号
四川陆叁肆砂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8WXC
法定代表人:李元杰 身份证号码:51111119******393X
地址: 峨眉山市龙池镇马坪村3组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方式排放到茅杆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各5组、身份证明2份、监测报告1份和营业执照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165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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