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9〕20号
当事人: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乐山峨眉山乐都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2E8Q43 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负责人:安飞虎 地址(住址):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红光路38号 开业日期:2017年05月19日
违法事实:2019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乐山峨眉山乐都加油站的4台加油所张贴于机身的强检标识均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1月10日,这4台加油站正提供加油服务,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为进一步了解情况,遂立案调查。
现查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乐山峨眉山乐都加油站共有4台加油机,该站于2018年8月10日向峨眉山市食品药品和计量检验检测中心申请对这4台加油机进行强检,取得强检合格证,注明有效期至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2019年1月30日对该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这4台加油机还未申请强检,且这4台加油机一直在用。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加油站这4台加油机一直在提供加油服务,强检有效期至2019年1月10日;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这4台加油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相关情况;
证据三:加油机强检标志照片,证明该站4台加油机强检有效期至2019年1月10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所有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捺印。真实、合法、有效。
2019年3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9】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要求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
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罚款:1000.00(人民币壹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银行地址:峨眉山市名山路东段186号。帐户名:峨眉 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1**********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九 年 三 月十八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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