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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熙泰)
发布时间: 2019-02-18     来源: 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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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峨市监行处字〔20192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乐山熙泰石油供销有限公司峨眉山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8131455659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沈晓勇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因92号汽油储油罐与人孔井出油管道之间的管道法兰盘焊缝不平整及橡胶垫圈老化,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检修,加之受2018922日峨眉山地区降雨天气影响,导致部分雨水通过该加油站人孔井渗入到汽油出油管道中,致使92号加油枪销售的汽油渗入了水分。在收到本局送达的送检样品检验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后,当事人主动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并积极进行了整改,直至201892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汽油6027.17L,销售价格7.38/L,货值金额44480.51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积极与投诉人进行协商调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汽油,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4480.51元(肆万肆仟肆佰捌拾元伍角壹分)。以上罚没款共计74480.51元(柒万肆仟肆佰捌拾元伍角壹分)。

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510016************5555

当事人已于2018225日交款完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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