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1〕41号
峨眉山旭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1181******TT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昌龙
身份证号码: 513701******5813
地址:峨眉山市九里镇刘浩村1组
我局于 2021 年11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峨眉山旭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料堆场堆放有大量裸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被调查人员身份证明1份、被调查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12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1] 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标准》(2019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3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2月30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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