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1〕40号
四川省健君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47
法定代表人:黄超 身份证号码:510105******023272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428号5栋3单元2楼202号
我局于 2021 年11月 18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料堆场堆放有大量裸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被调查人员身份证明3份、被调查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2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12 月 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1] 4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标准(2019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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