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9〕34号
经营者:黄益开,性别:男,年龄:42岁,民族:汉,身份证号码:3303************233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篁社岳一村,政治面貌:群众,联系电话:18*******56。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经营者:黄益开,名称:峨眉山市蓝源美容美发用品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峨眉山市绥山镇三台山街152号,注册日期:2012年02月28日,经营范围:美容美发用品零售 *。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品名:发歌星源®活力弹簧素,净含量:250ml,制造商:广州市发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自编88号大巷工业园区A幢,数量:8瓶,售价:23元/瓶,卫妆准字29-XK-2358号,生产日期:2018.05.14,有效期至2021.05.13。品名:发歌®凌动酷感弹簧素,净含量:250ml,制造商:广州市发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自编88号大巷工业园区A幢,数量:9瓶,售价:23元/瓶,卫妆准字29-XK-2358号,生产日期:2018.12.14,有效期至2021.12.13。品名:发歌®青瓜保湿弹簧素,净含量:260ml,制造商:广州市发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自编88号大巷工业园区A幢,数量:10瓶,售价:26元/瓶,卫妆准字29-XK-2358号,批号:FG6918020317,有效期至2021/02/03。上述产品至检查人员检查时均陈列在该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9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图片5张,证明检查人员对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证据三: 2019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的身份。
证据四:2019年3月21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以上证据和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真实、合法、有效。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9〕 3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据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发歌星源®活力弹簧素8瓶、发歌®凌动酷感弹簧素9瓶、发歌®青瓜保湿弹簧素10瓶;
2. 罚款1953 元(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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