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9〕84号
当事人:姓名:邹明宇;性别:男;年龄:24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111*******0617;联系电话:133********56;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红星村*组**号。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河路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邹明宇的摊点正在销售日用品、具有治疗作用的“药品”等,其中“普渡堂追风壮骨丸”“追风壮骨丹”等部分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说明书等信息,我局现场对当事人摊点上的药品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其购进“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和“追风壮骨丹”的票据及供货方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当事人销售的“普渡堂追风壮骨丸”正面标示:普渡堂追风壮骨丸,背面标示为:追风壮骨丸是云南省普渡堂中成药铺经过几代中医长期实践,精心研制而成的保密配方。它是由人参、天麻、当归、虎杖、红花、牛膝、桃仁、乳香、降香、水蛭、木瓜、冰片、秦艽、苏木、泽兰、没药、川芎、桑枝、五灵脂、寻骨风、穿山甲、威灵仙、乌梢蛇、千年健、海风藤、鸡血藤等几十味名贵中药材配制而成。主治:头痛、头晕、风湿关节炎、四肢麻木、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腰腿疼痛、半身不遂、骰骨坏死、肩周炎、颈椎炎、腰椎间盘突出、类外风湿痛。功能:祛风除湿、舒筋活血、强筋壮骨、提神补气、散瘀止痛。用法:开水或蜂蜜吞服,一天三次,一次一小袋,饭后服用,见效后按疗程服用,轻者九至十五个疗程;重者十八至四十八个疗程,十五日为一个疗程。禁忌:孕妇、儿童、老年体弱者、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胃病、肾脏不全者忌吃,轻微高血压、糖尿病、胃病可和药一起吃,前后隔一个小时。忌吃笋子、木耳、泡菜、酸菜、萝卜、血旺、花椒、辛辣。当事人销售的“追风壮骨丹”标示为:中成药。药名:追风壮骨丹。使用说明:本品是根据祖国中医学药食同源的理论,选用国家卫生部批准,药食同源的冬虫菌丝体,鹿骨粉、全蝎、灵芝、木瓜、乌梢蛇、蝮蛇、黄精、甘草等为原料,利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研制而成。主治:头疼、风湿关节炎、四肢麻木、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腰腿疼痛、痛风、肩周炎、腰椎盘突出、类外风湿痛、跌打损伤等症。适宜人群:疼痛人群。食用方法:每日3次,每次1包,饭后服用。注意事项:严重胃溃疡慎用!上述产品外包装印有产品名称、主治、功能、用法,无药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说明书等信息。
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药品“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和“追风壮骨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之规定,遂于2018年10月31日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8日经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乐食药监函〔2018〕78号)认定: “普渡堂追风壮骨丸”为丸剂,并有主治、有功能、有用法;“中成药追风壮骨丹”为胶囊,有主治、有适宜人群、有服用方法,两者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但是上述药品无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说明书等药品关键信息,符合《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第三款(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11月9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将该案移送峨眉山市公安局处理(峨市监移送字〔2018〕5号)。
2019年4月29日峨眉山市公安局以“邹明宇涉嫌销售假药案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退回我局办理(峨眉公(经)撤案字〔2019〕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起从两名不知名的男性藏族人处先后共四次购进产品:第一次是6月初,购进“普渡堂追风壮骨丸”50袋(45小袋/袋),购进价格为50元/袋,共计2500元;“追风壮骨丹”5袋,购进价格为30元/袋,共计150元。第二次是7月初,购进“普渡堂追风壮骨丸”50袋(45小袋/袋),购进价格为50元/袋,共计2500元。第三次是8月20日左右,购进“普渡堂追风壮骨丸”50袋(45小袋/袋),购进价格为50元/袋,共计2500元。第四次是10月20日左右,购进“普渡堂追风壮骨丸”20袋(45小袋/袋),购进价格为50元/袋,共计1000元。上述四次购进的产品购进金额合计8650元,均以现金交易,无票据,未索要相关资质材料。随即当事人在绥山镇滨河路摆摊将购进的“普渡堂追风壮骨丸”“追风壮骨丹” 分别以100元/袋和5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老百姓。截止2018年10月31日我局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购进的170袋“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已销售155袋、购进的5袋“追风壮骨丹”已销售2袋(剩余的15袋“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和3袋“追风壮骨丹”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250元,涉案违法所得15600元。
证据一: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18年10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峨眉山市滨河路的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各1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及我局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0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产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2018年11月8日,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出具的《关于对“普渡堂追风壮骨丸”等产品的认定函》,该组证据主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和 “追风壮骨丹”为假药的法定依据。
所有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加盖手印,真实、合法、有效。
当事人销售假药“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和 “追风壮骨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邹明宇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药品(15袋“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和 3袋“追风壮骨丹”);2、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壹万伍仟陆佰元整);3、处罚款60375元(陆万零叁佰柒拾伍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75975元(柒万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整)。
2019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听告字〔2019〕8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2019年7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以下资料:1、当事人邹明宇说明自己家庭生活困难、希望减轻处罚的陈述意见;2、峨眉山市胜利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关于邹明宇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其父邹光洪的低保证明材料《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4、峨眉山市胜利镇人民政府开具的邹光洪的低保证明;5、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本人《失业证》复印件。
据此,我局对此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涉案金额偏小,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同时本人失业,父亲为城市低保人群,母亲及妻子均无固定收入,家中还有两个幼儿要抚养,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类型,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药品(15袋“普渡堂追风壮骨丸”和 3袋“追风壮骨丹”);
2、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壹万伍仟陆佰元整);
3、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5600元(叁万伍仟陆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帐号:5100**************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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