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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拟清理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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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依据 | 用途 | 拟清理结果 |
| 1 | 亲属(监护)关系证明 |
市卫计局 市公证处 市社保局 市国土局 市残联 |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川财社(2014)5号《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第三条 | 献血证优惠;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公民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等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事项,不能提供可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件时出具;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退费事宜;退休待遇增发;关于有法定供养人员且无直系亲属的死亡人员抚恤金核定;死亡参保人员与申领死亡待遇人关系证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无偿赠予房屋双方关系是否适用免税; 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等专项补助证明 | 保留 |
| 2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卫计局 市司法局 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4)55号,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川财办[2017]22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民发[2008]156号《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通知》川残办(2012)126号《关于规范四川省贫困家庭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康复训练有关工作的通知》乐市残(2015)16号《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乐市残联(2012)69号《关于印发〈国家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乐山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作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助学;脑瘫、智力儿童申请救助困难证明;资助精神病残疾人免费服药 | 保留 |
| 3 | 死亡证明 |
市公安局 市社保局 |
《四川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非火化及非火化区)销户;办理土葬山区死亡注销登记业务;办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减少;待遇停发;一次性待遇申领;丧葬费抚恤金申领业务 | 保留 |
| 4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含地址变更证明) |
市卫计局 市国土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 |
因街道名称改变或者门牌变更造成房屋产权证地点于实际地址不一致,峨府办发[2013]18号 | 证明门牌号有误已变更门牌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明确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商品房租赁登记。 | 保留 |
| 5 |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市民政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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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 保留 |
| 6 | 村民自留地的说明 | 市国土局 |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第2款。 | 属于自留地的,无法提供用地协议,由村委会证明其为自留地,替代用地协议。 | 保留 |
| 7 | 是否已享受宅基地证明,同意申报宅基地的说明 | 市国土局 |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 | 审批农村宅基地;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 保留 |
| 8 | 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 市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7条: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16]41号)第13条:生产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及附图)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若提交的是租赁合同需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保留 |
| 9 | 无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的证明 | 市林业局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30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 | 林木采伐(采集)许可 | 保留 |
| 10 | 木材来源证明 | 市林业局 |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33条: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屋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 木材运输许可 | 保留 |
| 11 | 办理残疾人证个人申请报告证明及专项补助情况证明 | 市残联 | 川财社(2014)5号《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第三条,川财社(2016)2号《关于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具体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残联发(2015)5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 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等专项补助证明;办理残疾证人个人申请报告证明 | 保留 |
| 12 | 婚育情况证明 |
市卫计局 |
计生奖励扶助申请 | 取消 | |
| 13 | 农村孕产妇证明 | 市卫计局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取消 | |
| 14 | 独生子女证遗矢证明 | 市卫计局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按规定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而独生子女证明一时的 | 取消 | |
| 1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市卫计局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取消 | |
| 16 | 地址证明 | 市卫计局 | 该房屋在XX街XX号(现直接由公安出具) | 取消 | |
| 17 | 房屋商用证明 | 市卫计局 |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要求出具房屋使用性质,有房产证也要出具 | 取消 | |
| 18 | 自建房证明 | 市卫计局 | 自建房证明(但建议保留镇乡政府对自建房使用的证明,依据为《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取消 | |
| 19 | 无产权房证明 | 市卫计局 | 开具无产权房证明或证明当事人的房子产权正在办理中(用于迁户、开店等) | 取消 | |
| 20 | 房屋产权证明 | 市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矢补办 | 取消 | |
| 21 | 失联企业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异常名录依据之一 | 取消 | |
| 22 |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 市民政局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取消 | |
| 23 | 户口注销证明 | 市社保局 | 办理土葬山区死亡注销登记业务 | 取消 | |
| 24 | 健在证明 | 市社保局 | 办理注销登记有误时恢复待遇领取资格 | 取消 | |
| 25 | 户口注销证明 | 市社保局 | 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待遇停发;丧葬费抚恤金申领业务 | 取消 | |
| 26 | 健在证明 | 市社保局 | 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注销登记有误时恢复待遇领取资格 | 取消 | |
| 27 | 领取养老金资格异地认证核查 | 市社保局 | 领取养老金资格异地认证核查 | 取消 | |
| 28 | 退休异地审核 | 市社保局 | 领取养老金资格异地认证核查 | 取消 | |
| 29 | 现实表现证明 | 市人社局 |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 | 取消 | |
| 30 | 是否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证明 | 市国土局 | 审批农村宅基地 | 取消 | |
| 31 | 村组意见 | 市林业局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 取消 | |
| 32 | 村组出具用地证明 | 市林业局 |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 取消 | |
| 33 | 村组意见 | 市林业局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 取消 | |
| 34 | 驯养繁殖用地的用途证明 | 市林业局 | 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取消 | |
| 35 | 购房户子女就读绥山镇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区出具入住证明 | 市教育局 | 规范城区招生,防止择校,控制大班额 | 取消 | |
| 36 | 居民变卖安置房证明 | 市公证处 | 变卖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要求社区加盖同意或知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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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
| 37 |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 市公证处 | 财产分割 | 取消 | |
| 38 | 吊脚户的相关证明 | 市公证处 | 申请优惠政策、财产相关纠纷等 | 取消 | |
| 39 | 本村及所辖组村民小组的相关情况证明,如负责人身份 | 市公证处 | 用于与村、组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证事项 | 取消 | |
| 40 | 监护资格证明 | 市公证处 | 出生、死亡、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声明书、委托、保证、承诺书、继承、赠与、遗嘱、协议书等公证 | 取消 | |
| 41 | 事实收养、抚养关系证明 | 市公证处 | 继承、亲属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等公证事项 | 取消 | |
| 42 | 五保户证明 | 市公证处 |
办理继承、接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公证事项 |
取消 | |
| 43 | 婚姻状况证明 | 市公证处 |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已婚/未婚声明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收养关系公证、事实收养公证、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合同/协议公证等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事项、补领婚姻登记证(无档案的当事人)。 | 取消 | |
| 44 | 亲属关系证明 | 市地税局 | 证明无偿赠予房屋双方关系是否适用免税; | 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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