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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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峨市监行处字〔2018〕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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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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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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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峨眉山市三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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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81709025459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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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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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合格产品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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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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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我局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告知峨眉山市三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滚筒杀青机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的函》及相关材料,反映称峨眉山市新平工业园内公司名为峨眉山市三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制造销售给荣县长山镇五通村1组茶叶生产者吴波的滚筒杀青机无相关产品铭牌、说明书和漏电保护装置,并且已造成一名工人触电死亡事故。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会同自贡市荣县长山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给吴波的茶叶滚筒杀青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滚筒杀青机无无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标牌、安全标志等相关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年修订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2、罚款80000 元(捌万元整)。罚没款共计95000元(玖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5100****************555。 当事人已于2019年2月1日交款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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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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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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