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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按权限审核之(五)采矿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 2017-03-17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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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按权限审核

(五)采矿权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3、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三、申报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情况的说明,并盖行政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或安全生产认可证复印件;

7、环保部门意见;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比照新建矿程序办理;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意见,并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意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并由工商局或国有矿山主管部门出具出资人或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证明;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供转让审批有关材料等;

10、采矿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报批   4、发文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果未收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退件通知,即视为申请事项已正式受理;申请项目为审查上报的,法定办理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0天,7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1、登记费:每项100元;2、采矿权使用费:1000/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3、采矿权价款:以颁证权限机关依法确认的为依据

七、联系方式(窗口办公室电话)

0833——55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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